《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解读

2021-01-22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对其解读如下:

 

  一、改革背景

 

  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序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等具体任务。

 

  二、目标任务

 

  2019年5月,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经﹝2019﹞1104号),提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措施。2020年5月,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 的通知》(黔发改财经﹝2020﹞410号),提出“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目标任务分工,此项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为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在学习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基础上,会同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若干措施》着力从制度建设层面,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尝试承诺退出制度,侧重厘清企业注销退出环节主体义务,推动改革方向契合民意、落地见效。

 

  (二)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若干措施》突出通过优化信息化手段,侧重企业注销退出环节压时限、减环节、减材料,充分保障退出渠道畅通和申请人自主权。

 

  (三)探索各类企业强制退出。《若干措施》的制定,重在引导通过强制清算等司法程序解决企业退出难题,突出构建以政府主导为主、行政司法协同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稳妥推进特殊情形企业的强制退出工作。

 

  (四)强化行政与司法衔接。对不利于企业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若干措施》明确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鼓励通过特定对象确认和司法终结裁定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闭环管理企业注销退出信息。《若干措施》在强化承诺注销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同时,依托“双告知”制度优势落实企业退出风险预警,实现对注销退出企业的闭环管理,协同推进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等风险。

 

  四、《若干措施》带来的重要变化

 

  (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发生变化。改革前,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确认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等材料,属于需经审查的要件范围。改革后,鼓励企业以承诺方式申请注销,通过承诺并公示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对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等内容,且经公告期限届满未出现“公告异议”的,即可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方式发生变化。改革前,清算组成员需向登记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领取《备案通知书》。改革后,直接在线办理并免费公示,登记机关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

 

  (三)税务清算信息获取方式发生变化。改革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收取由具体申请人提交的税务证明获取纳税人清税信息。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实时推送的纳税人数据获取具体申请人的清税信息,达到减少材料收取、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的改革目的。

 

  (四)职能部门协同监管力度发生变化。改革前,企业注销退出行为的监管仅由登记部门承担,市场主体退出义务监管易于缺失。改革后,相关部门通过“公告异议”方式,对退出主体失责行为发声,实现对企业注销退出行为的协同监管。

 

  (五)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发生变化。改革前,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局限于对申请材料内容修改补正等范围。改革后,这一机制调整拓展了取消公告时间间隔限制、公告次数限制等范围。

 

  (六)参与政务服务全程主体发生变化。改革前,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需要与登记机关“面对面”。改革后,参与政务服务全程的主体出现多元化,注销退出主体可自主选择通过获取互联网、银行、快递等第三方主体的专业服务,增进“不见面”办事的快捷体验。

 

  (七)特殊主体退出救济途径发生变化。改革前,较多不利于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均需通过司法途径诉讼确权。改革后,具有合法继受主体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特定人群确认、司法裁定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八)冒用身份登记行为认定发生变化。改革前,有关冒用身份登记行为的认定,过度依赖于司法认定。改革后,登记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征询等方式辅助认定,依法审慎作出撤销登记